什么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09:45:16 289 人看过

一、什么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

以下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下: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三、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

1.权利主体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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