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一直有财产损害赔偿说和精神损害赔偿说的争议。
1、财产损害赔偿说认为,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者余命年岁内逸失财产的一种弥补。主要的法律依据有: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即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
由此,从逻辑上分析,此款以列举方式将死亡补偿费与明显属于财产损失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并列规定,即是认同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
该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补偿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款明确给出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减少的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的,当然也就是以认同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性损失为前提的。同时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规定也排斥了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的可能。
2、精神损害赔偿说认为,人死亡后各种社会活动就会随之终止,所谓的逸失利益,并不能确定地产生,属于一种可期待利益,不能必然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人的意外死亡,则会必然地使近亲属在精神上受到侵害。死亡补偿金就是将人格权物化,就是用来补偿近亲属精神上受到的侵害的。法律依据主要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十一款规定:精神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规定也赋予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然而,单纯从法律角度去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处理人身侵权案件适用范围最广的两部司法解释,两者的效力地位是相同的。但前者生效于2001年3月10日,后者生效于2004年5月1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当两者规定有冲突时,应当适用新法。恰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亡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得适用是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即从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人身侵权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不能再看作精神抚慰金。这种理解很好地协调了两种司法解释的矛盾冲突。
这种司法解释上的变化,反映出了司法者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精神损害赔偿说向财产损害赔偿说的转变过程,也充分说明当前司法解释上对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
进而从实用角度分析,我们可以对财产损害赔偿说和精神损害赔偿说作以比较。财产损害赔偿说的优点在于通过法律技术手段,将受害者所谓逸失的财产定量化,并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方法,便于司法操作。但缺点在于财产损害赔偿在量化损失时必须考虑实际损失的大小,死亡赔偿金便有了地区和城乡差异,这种看起来很客观的差异,造成了让全国人诟病的同命不同价,实有违反宪法公民不因财产多寡,平等适用法律精神的嫌疑。无论社会财富的多寡,创造社会财富能力的大小,赔偿权利人在精神层面受到的侵害是相同的,不能说富人的精神价值大,穷人的精神价值小。如果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为同命同价打下较好的法理基础。但难点在于不同的法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可能由于对精神利益这一抽象的概念在理解上的差异,造成在赔偿上又出现新的差异。甚至会出现受害人孤身一人,没有近亲属时,就没有精神损害,侵权人不负赔偿责任现象的发生。
最后从法律角度去分析,在人的身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就像是硬币的正反两个面,不可能单独存在。一个生命如果存在,无论多少总能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这是必然的,一个生命的消逝,总会给其亲人带来精神上的侵害,这也是必然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人们并行悖的追求,法律对两者应当兼顾。我国民法领域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持肯定态度,《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持财产损害赔偿说,但没有明确排斥除此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如果赔偿权利人在死亡赔偿金之外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相应予以支持,不宜以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而予以驳回。
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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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含义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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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定义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1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 基于以上定义,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这个观点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达成基本共识。因为死者已经死亡,也就是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不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灭失,其不可能作为权利的承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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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定义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1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对于六十周岁以下的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一般以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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