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6:02 345 人看过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本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和配合部门)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主管全市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

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是区(县)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文化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文广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文化执法总队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权限分工)

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查处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职权发生争议的,由市文化执法总队确定。对应当由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行为,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未予查处的,市文化执法总队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六条(其他执法机关的权限限制)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有关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行使已由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案件移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理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八条(举报受理)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查处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与市和区县文广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实现与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条(拒绝、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文化领域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文化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及其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文化执法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执法总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1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处罚权相关文章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发〔2006〕18号发布日期:2006-7-1执行日期:2006-9-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市政府决定,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一、关于浦东新区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构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浦东新区(浦东国际机场地区除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以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名义,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二、关于浦东
    2023-06-06
    142人看过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有什么作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这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以来,我省24个市、县经批准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旨在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执法机构膨胀、效率低下等问题。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存在执法机构重叠、多头执法、职责复杂交叉、执法扰民、效率低下等问题,部门各自为战,条条分割,执法力量分散,不仅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而且“七八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的状况也容易造成重复处罚或执法中相互推诿,滋生行政机关的官僚
    2023-06-02
    143人看过
  • 绍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现发布《绍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20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市辖区范围。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市辖区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一套机构,对外统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2023-06-06
    60人看过
  • 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一、一般行政诉讼的被告怎么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根据如下:(一)直接起诉的:谁行为,谁被告。(二)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三)经上级批准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仅采用形式的标准。(四)复议后的被告:(注意与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比较)1.维持的(逾期复议同)为原机关,改变的为复议机关。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023-04-12
    58人看过
  • 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05-4-25执行日期:2005-6-1经市政府2005年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使本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范围由市
    2023-06-06
    182人看过
  • 关于徐汇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4-3-31执行日期:2004-3-31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沪府发[2004]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在原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相对
    2023-06-06
    134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多>

    #行政处罚权
    相关咨询
    •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
      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对集体行政处罚有什么作用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4-08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不管是政府信息公开还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很多人不太清楚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概念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作用有哪些,接下来小编收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这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
    • 无锡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17条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30
      一般情况下,有关行政管理领域存在职责交叉或者相近的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因执法力量分散而影响执法效率。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3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