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时间不同办法不同根据规定:公民私自收养子女落户手续办理,以1999年4月1日《民法典》修改实施为分界线,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的,如已经办理了公证的,持公证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如未办理公证的,可先到市司法局办理公证,然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1999年4月1日之后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条件,没有捡拾证明或证明不全,愿意继续收养的,要到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经发现地公安部门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到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人先有子女后收养,或先收养后生育子女的,要到收养子女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集体户口。如果愿意继续收养,要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的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的家庭户口。
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要先向收养子女发现地的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给孩子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等收养人满30周岁后就可以正式办理收养登记了。
单身男性收养的女孩,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要将私自收养的女孩送至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的女孩,后因离婚或丧偶,女孩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但抚养满1年的,可以凭公证书及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妻子的死亡证明等,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私自收养后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收养的,均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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