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哪个优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35:31 79 人看过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哪个优先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益债务范围的规定。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其与破产费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共性在于: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产生,不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产生的破产债权;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权益。二者的区别在于: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所支出的程序性费用,这种费用的支出具有必然性,一般的破产案件都需要支出破产费用;而共益债务则是非程序性债务,具有或然性,不同的案件产生的共益债务往往不尽相同。

从国外的规定来看,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统称为财团债务,如《日本破产法》规定,因下列请求权而产生的债务为财团债务:

(1)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裁判上的费用的请求权;

(2)依国税征收法及国税征收条例可以征收的请求权;

(3)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及分配的费用的请求权;

(4)因破产管理人就破产财团的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

(5)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请求权;

(6)于委任终止或者代理权消灭后,因急迫的必要行为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请求权;

(7)因破产宣告而有双务契约的解约申告时,至其终止间所产生的请求权;

(8)破产人及其所扶养的人的补助费的请求权。《德国破产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统称为财团债务,其中将破产费用称为破产程序费用,将共益债务称为其他财团债务。前者包括破产程序的诉讼费用以及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以及垫款;后者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或者因管理、变价及分配破产财团而产生的费用;因破产程序开始后而产生的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由财团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依照本条规定,共益债务具体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管理人在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同时,自己也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因管理或者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劳动报酬是指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用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含的范围广泛,包括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水电费用,与他人签订新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照本法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是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其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

二、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联系

(一)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产生的时间相同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产生的。

(二)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支付来源相同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出现的目的相同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都是为了在破产过程中优化分配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破产财产不能合理分配。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顺序

1、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2、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严密结合前款规定进行理解。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对于此款的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着重对“或者”两字进行理解把握。首先,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破产费用相对共益债务具有先行受偿的权利,应首先对其予以清偿。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种选择关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选其一,按比例清偿的规定应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自身内部进行。

在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严密结合第二款确定的前置条件实行。即首先需确定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顺序,再在此基础之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能够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项费用时,不存在支付顺序的问题;当债务人财产不能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另,该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执行此款规定时,如何保证所有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存在一定的问题。按照随时清偿原则,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同一时间产生,此时,可以按照此条第二、三款规定按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能够保证实现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但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是同时产生,且先产生共益债务,后产生破产费用时,按照随时清偿原则,就存在先清偿共益债务,后清偿破产费用的问题。若该笔共益债务大于破产人财产,后产生的破产费用将不能得到清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1: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费用相关文章
  • 对《企业破产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梳理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中几大特色制度的创新,必将引入一些新的的理论、概念作为支撑,共益债务就是其一。为准确把握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及制度精神,有必要将共益债务加以梳理。以下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学中共益债务的概念、特征,与破产费用的关系。共益债务最早见诸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其规定,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为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版第三卷P586法律出版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包括(1)(2)(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民事诉讼法学2002版常怡主编P380中国政法出版社]。可见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共益债务包括三个特征:一,须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二,债务是在破产宣告中形成的三,债务的发生基于债务人的共同利益。从上可以
    2023-04-23
    498人看过
  • 担保财产如何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从上述三个条款规定中,可以得出三个结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必然发生的问题是: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是否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这一问题上,可能有以下三种答案。一、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在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之前,不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这一答案,由于2007年4月1日起施
    2023-04-23
    351人看过
  • 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谁优先
    一、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谁优先破产费用优先于别除权。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二、破产别除权的特征(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
    2023-04-29
    343人看过
  • 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处分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总称。2.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3.二者的特征如下: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债务人负责履行。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是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破产程序终结以前。一、共益债权如何申报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务人来说为共益债务,在债权人即为共益债权。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六种共益债务。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共益债权
    2023-03-09
    477人看过
  • 个人债务和银行债务优先偿还哪个
    银行欠款和普通债务不存在偿还的先后顺序。在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借款时,银行就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优先受偿的对象是抵押物,而不包括普通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4-04-27
    460人看过
  • 离婚财产分割和个人债务哪个优先
    在处理夫妻婚后所产生的负债及财产分割问题时,首先需要由夫妻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交由当地法院裁决并予以分割。关于债务问题,通常会先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去进行偿付;倘若现有共同财产已足够负荷还款压力,那么便无需对债务作出进一步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
    2024-08-18
    86人看过
  • 债务破产后,共益债务和破产债务的债权申报方式
    破产债务和共益债务是否需要申报,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有共同利益债权的,应当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同利益债权的数额,以便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破产债务和共益债务需不需要申报债权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当
    2023-07-01
    369人看过
  • 破产中工资和有抵押债权的哪个优先
    对于特定担保财产其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职工工资的优先权);但债权人享有优行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或没有实现的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此时职工工资则优先于普通债权)。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新破产法及时出台的关键问题。破产法中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法律对不同权利之间的一种重要性的评价,这种评价与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紧密相关,也有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传统的演进而发生变化。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都属于破产法中的优先债权。职工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担保债权的特性赋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清偿中可以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他们有权就其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破产企业往往是资产远远小于债务,企业的债权不可能得到全额清偿,因此,破产法
    2023-06-14
    198人看过
  • 担保债权和税费哪个优先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时,会有债务及欠税问题,那么在偿还顺序时,要先交欠国家的税款,有剩余才换其他债权人的债。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的税收,对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
    2023-03-04
    215人看过
  • 破产时的费用和偿还优先级
    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什么是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即破产程序本身耗费的需在破产程序进行支出的成本。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有: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
    2023-07-07
    104人看过
  • 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共议债务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共益债务范围的规定。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其与破产费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共性在于: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产生,不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产生的破产债权;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权益。二者的区别在于: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所支出的程序性费用,这种费用的支出具有必然性,一般的破产案件都需要支出破产费用;而共益债务
    2023-06-06
    109人看过
  •  破产清算中的抵押债权权益:与破产费用谁更具优先权?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抵押债权具有优先性,其受偿金额应当优先于破产费用。如果有抵押权存在,则该抵押权所担保的财产可以优先受偿,而破产费用则只能与共益债务一起,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照法定规定进行,其他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财产得到优先清偿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抵押债权具有优先性,其受偿金额应当优先于破产费用。在破产清算中,如果有抵押权存在,则该抵押权所担保的财产可以优先受偿,而破产费用则只能与共益债务一起,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照法定规定进行,其他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财产得到优先清偿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清算中抵押权物权如何优先于费用?在破产清算中,抵押权物权往往具有优先于费用的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因此其受偿金额应当优先于破产费用。这是因为在破产清算中,费用是指为了破产清算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诉讼费用
    2023-08-29
    364人看过
  • 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哪些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拨付下列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在地需要的费,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的目的是什么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对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2023-04-21
    254人看过
  • 共益债务与抵押权谁优先偿还
    共益债务与抵押权应当是抵押权优先偿还,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抵押权人应当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最高额抵押有哪些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二、不起诉能否实现担保物权不起诉也能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
    2023-04-10
    74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破产费用清偿顺序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 更多>

    #破产费用
    相关咨询
    • 什么情况下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3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什么顺序清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
    • 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共益债务可以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3
      从破产财产中,在支付共益债务和清算费用之后,优先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界定是怎样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什么区别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3
      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处分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中国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
    • 抵押权债务和共益债务谁更优先偿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26
      抵押权优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