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5 18:24:56 98 人看过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法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缺陷的处理方式:如果是发现因为是人为的原因造成了质量缺陷,工程还未完工或者是正在进行中,在减少成本的情况下,进行采用最小的成本弥补损失,对偷工减料或者是施工不严谨部位进行评估,修缮,对主观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瑕疵的相关人员予以惩戒或者是罚款;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或者是相关单位会对工程进行评估,如果发现不合规或者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该及时指出并在相应的表单上要求或者是责令整改,如果因个人原因未考虑公众利益,造成了危险事故,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工程完工后保证期内如果发现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及时与施工方联系,并催促其整改,若对方不配合可以采用不支付保证金或者是向相关的单位进行投诉,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如果并非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则最好是通过友好的协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在提出合理要求的前提下,最好是由施工进行补休完善。

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处理的程序一般为:事故发生后,总工程师需要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工程,要求施工方对现场进行控制以及保护,不能对现场进行破坏,以便后续评估。并在24h之后写好书面报告,并上报给有关单位进行汇报;监理方应该组织相应的调查组对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监理方在此过程中有相应的责任,那么监理方应该予以回避;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之后,可接受建设单位的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故进行评估,并作出技术处理;;方案应该得到各单位确认签字方能通过;建设施工方在收到处理方案之后应该予以重视并即时处理,必要情况下施工方需要作出自查报告;

事故处理方案的类型可能包括:修补、返工、或者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做专门的处理,比如说目前的情况不会有安全隐患和使用,在后续的工序中可以进行弥补,也可以启到修缮的效果,或者本身工程是合格的,只是因为意外导致了,事故;经过鉴定但是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者是用户要求,但是安全是达标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缺陷不是小问题,出现安全隐患一定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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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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