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侠律师,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该所近几年来在房地产法律事务方面,主要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项目代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合同、商品房销售纠纷等为主要发展方向,并办理了相当数量的相关案件。
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争议。当事各方可以通过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行政协调
1、行政协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行政协调大部分发生在土地征收争议中,它是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处理的行政行为。
2、行政协调应遵循和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允、秉公协调,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全局、服从总体目标,统一领导、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受理条件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供下列材料:①裁决申请书;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③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④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⑤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⑦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⑧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裁决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④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⑤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的情形
①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③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④房屋已经灭失的;⑤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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