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目前保险业非法集资主要有3种犯罪手段。
1、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出具假保单,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以“保单升级”、“利息补偿”、“退保补差”为诱饵,或谎称保单“收益低”、“不划算”,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或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涌现的新特征是什么?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通过上面这篇文章,大家应该对什么是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有了基本了解。简单来说,非法集资就是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家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过程。目前非法集资的手段越来越多,充满了迷惑性,对于老百姓而言,要擦亮眼睛,合理投资,不要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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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非法集资测试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31据介绍,目前保险业非法集资主要有3种犯罪手段。 一是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出具假保单,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二是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以“保单升级”、“利息补偿”、“退保补差”为诱饵,或谎称保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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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分录是怎样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01非法集资拥有一个共同特征,即编造各种诱人借口,以各种高回报为诱饵,最终达到集资敛财甚至占有挥霍的非法目的。它有四种具体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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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怎样的,具有哪些特点?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1保险业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 二是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 三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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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非法集资的标的业务包括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30保险业非法集资四个特征分别为:一是传统的主导型案件占比下降。虽然近两年传统的保险从业人员假借保险单证、印章犯罪的主导型案件依然多发,但案件数量少于参与型案件,占比有所下降。二是参与型案件占比上升。近两年保险从业人员以非保险身份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的参与型案件增速迅猛、占比上升,成为主要的案件类型。三是被利用型案件风险加大。一些外部投融资机构利用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对外虚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