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于官方正式金融,以及国家金融控制的偏好,民间金融部门独立于国家的货币政策传导体系,利率调节无法作用于民间部门。因此,民间金融部门的利率变动鲜有人为干预和政策调节的因素,基本上由市场决定。在漫长的资本积累和资本形成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是相当缓慢的,在一个封闭稳定的系统内,资金供求的变化具有一致的稳定性,从而民间利率较为稳定。饶有意味的是,每次严厉的治理整顿都不能将过高的民间利率抑制下来,说明高利率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稳定性。一般而言,我们认为农户的高利借贷都是在起资金需求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满足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但高利借贷也可能本身是在农户经过成本收益分析后得出的结果,也是在市场定价机制下的选择。只要不是太突出的高利贷,基本上对农户的生产生活是有促进作用的。有利于缓解农村资金供求严重失衡矛盾,有利于农户缓解燃眉之急,为农户的可行性投资计划提供资金可能。温州经济模式神话,与民间金融活跃息息相关,在早期民间金融就是以高利借贷形式存在80年代,由于经济的日益商品化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利息显著提高,1981年以前为月息3-5分,1984年以前为月息6-7分,1985年以后月息达10分左右,这不可不谓高利率,但正是这种民间高利借贷的促进,温州甚至更为广大的江浙地区成功地解决了经济发展中的所需资本金问题,完成了资本形成和资本积累,浙江民营经济从1990年的1.1万户增加到2001年的20.9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80.1%,国内生产总值从18.5%增长到56%;全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全国第12位上升至第4位;财政收入增幅、外贸出口增幅、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其中农民人均收入已连续16年位居全国各省、自治区首位。
但另一方面高利借贷的确存在着一些危害因素:高利率加重借款者的负担,可能造成无力偿还,引起债务纠纷,目前债务纠纷已经成为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主要民事案件;由于资金成本过高,可能债务人会铤而走险,去从事一些风险极大的暴利甚至犯罪活动,影响社会稳定等等,尤其是高利贷危害极大,贵州盘县特区曾经出现的震惊省内外的高息约会大塌方就是较为典型的案例。引起这次事件的是一谭姓大会主,先后约了20多个会,又入其它会56个,经营资金总额近300万元。由于她的会摊越滚越大,结果债台高筑,终于崩溃。消息传开,会员和债权人惊恐万状,纷纷涌来付债、退会、砍帐。谭某趁人不备,匆匆逃离,5个月后,该县的高息约会纷纷倒台,成千上万人一夜之间倾家荡产。但我们仍然强调高利贷只是高利借贷的一种畸形,我们对高利贷要坚决打击,但对高利借贷就要客观的看待。
六、结论
我国农村高利借贷的普遍发生有其必然原因,主要由其独特利率决定机制决定,这样的民间金融利率较亲近真实的市场利率,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因为缺少制度确认产权保护,这种亲近可能不具有持久力,因为过高利率和由此可能导致的脆弱性风险毕竟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全面公正看待民间借贷后,政府也应该开始着手制度供给和产权保护,以改善民间金融的效率,减少金融风险的积累。
我们可以借鉴一下西方国家的经验,在资本主义各国发展早期,高利贷横行,英国的资产阶级通过两条途径来对付高利贷状态的民间金融。一是通过大力创办新兴金融实体——即建立股份银行,通过贷放低息,符合平均利润要求的贷款,来削弱高利贷市场,这是经济措施;二是通过立法来限制民间金融中的高利贷形式。通过以上两个方面使英国早期的民间金融完成了从封建主义的高利贷形态转到资本主义社会以赚取平均利润为目的的新型金融资本形态。
下面是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根据上文的分析提出的建议:
1.为民间借贷活动正名,承认民间借贷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言的合理性,为其从地下转为地上,从秘密转为公开提供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也为监管提供条件。承认部分信誉较好民间借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以经济手段来治理有些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情况。
2.逐步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目前已经实现了国债市场利率市场化,并在温州率先进行银行机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目前温州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最高浮动权限是35%,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最高浮动权限是70%,存款是30%,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而言最主要的参照就是银行机构的贷款利率.利率市场化后,民间借贷利率将会逐步与之靠拢,以温州为例,在温州人行今年8月份公布的数字中民间借贷月利率加权平均为8.813%。,利率呈缓慢下降趋势,与银行月利率千分之四五的差距不大。但.因为种种原因,推进步伐还不大,目前我们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3.针对利率的管理增加法律法规,坚决取缔打击高利贷,明确高利贷的标准,对一般的利率水平予以保护,法律法规制定要考虑市场化的因素,不能以单一数字僵硬的规定。
4.对农村而言,要从服务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构建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进一步深化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融资服务功能。同时进行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放松民营金融组织市场准入限制,自下而上逐步建立农村非银行金融组织体系,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使资金供求尽量达到平衡,为农民提供现代化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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