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赠品并未被排除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并获得了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了一种消费关系。如果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赠品并未被排除。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并获得了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了一种消费关系。如果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
【商家责任】赠品质量问题商家需承担的“三包”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家提供赠品时,应当保证赠品的质量。如果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商家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包括:
1. 包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商家在一定期限内,如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无条件退货。
2. 包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商家在一定期限内,如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提供相应的更换商品或服务。
3. 包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商家在一定期限内,如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提供相应的修理服务。
在此,“三包”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承担方式,应当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具体合同条款或者协议相约定。如果商家未能按照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包括赠品。但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并获得了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了一种消费关系。商家提供赠品时,应保证赠品的质量。如果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包括包退、包换、包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具体合同条款或者协议应当约定“三包”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承担方式。如果商家未能按照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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