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的质押物在质押期间被处理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22:35:29 254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解答以下具体分述:

1.质权人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对质物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坏或不作为使质物受到损害,这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也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质权人应当像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保管质物,不得存有任何恶意。一般情况下,质权人对质物的管理,应以具有相当经验或知识及诚实信用之人所用的注意。

同时,质权人所负的此种注意的义务,是一种比处理自己事务须尽更多注意的义务。质权人一旦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对出质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这种保管义务,应贯穿在对质物占有的整个质押期限内,不得懈怠。此外,对质物的注意义务,当然也应扩及到对质物所生孳息应尽之义务。在质物因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遭受损害时,出质人即可基于所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质押期间,非质权人的原因而使质物灭失或者毁坏的,则质权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时的补救措施。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是指质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对质物未尽或未尽到应有的注意而有可能使质物遭受损害。要注意,这里质权人的行为只是使质物有可能遭受毁损的危险,而质物并非已实际遭受毁损。所以出质人并不能向质权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2)在质物受到损害可能时的补救措施。

措施之一: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债权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履行,经债务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批准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如标的物不宜长期保存,也可以变卖后将价金存人银行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东莞追债公司解答这里所指提存与上述意思不同,它是经出质人要求由债权人把质物交付提存机关,目的在于维护交换价值的稳定,并有利于出质人的利益。

此时,债务依然存在。质物交付提存机关后,在债权清偿期届至时,如债务人已履行了债务,则出质人可从提存机关取回质物。如果债务未履行,质权人即可行使质权,以质物优先受偿。但是,在质权人有过错时,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在质权人无过错时,则由出质人负担。当然,也可由质权人负担后,根据情况再行处理。

措施之二: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被担保的债权而返还质物。履行债务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果对债权人并无不利的,质权人应当接受。但是,如果没有协议或达不成协议,则应根据公平原则,如果提前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此责任。如果主债权的标的是金钱,一般不会因提前履行造成债权人损失;如果主债权标的是物或行为,则提前履行有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后,即可取回质物,但应赔偿因提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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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03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