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四川交通违法处罚新标准?
乱停乱放,罚款150元超速、乱穿插,罚款2000元
近日,四川省公安厅交管部门决定,对原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进行修订。其中包括,5月16日起,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以罚款150元、不计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以罚款2000元。
杜绝“同案异罚”不规范行为
日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领,从源头和制度上解决“同案异罚”等不规范行为,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要求,决定对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进行修订。其中新增14个违法行为代码,细化176个违法行为代码。
代码细化但相关处罚没有变化
交管部门将部分违法行为代码进行了细化,比如1039细化为10391和10392两个代码。具体为1039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罚150元、不计分;1039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以50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机动车违停一项的改变,仅仅是违法代码被细化,实际上相关处罚并没有发生变化。在此前的交警执法中,150元的违停处罚一直存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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