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二十多年前铺设的排水管道年久失修,加之过量排放的下水冲走大量泥沙,致使地面塌陷,地上房屋开裂、下沉。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各赔偿原告杨某房屋拆除重建费、装潢费等人民币164454.66元。
泰州市畜牧场在二十多年前铺设一条排水管道,正巧经过杨某位于海陵区城东街道某村的房屋下方,后泰州市畜牧场被兼并变更为泰州某乳制品公司。2005年,泰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因规模扩大,新建大量学生宿舍并将生活污水接入该管道排放。2007年7月,原告对房屋进行整体装潢。其后发现墙体多处开裂,并形成南北约4米多、东西约25米多的空洞,最深处达3.5米。2007年7月,经海陵区建设局进行质量技术鉴定,根据危鉴标准综合评定为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构成整幢危房。
原告认为该管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疏于管理,是造成险情的根本原因,泰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接入排放大量污水,明显超出了管道的排放承载能力,是加速险情的又一重要因素,遂将泰州某乳制品公司、泰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及该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经征询原、被告双方同意,原告要求对房屋拆除重建,被告均予同意。经专业机构评估,上述房屋重建价及装潢费用等确定为人民币328909.31元。
法院认为,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者接受限制。相邻一方违背相邻的义务,致他方损害或造成妨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该管道所有人现为泰州某乳制品公司。该公司放任他人超负荷地进行排水,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泰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因扩大教学规模,在未征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学生宿舍的生活用水直接接入该下水管道排放,造成该下水管超负荷承载,排水冲击带走大量泥沙,引起地面塌陷,并造成原告房屋开裂、下沉,应承担相应后果。村委会既非管道的所有者,亦非实际使用人、受益人和管理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被告方各自的过错责任及侵权事实,法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各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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