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期间有哪些政治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02:40:30 498 人看过

管制刑的机关为公安机关,管制本身并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由审判机关在判决时予以确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能否行使上述政治权利,取决于执行机关是否批准。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15日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被判处、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他们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由此可见,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并不当然地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管制期间又犯罪怎么判?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01年8月11日公安部《关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是犯罪分子再犯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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