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包括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14:32:56 278 人看过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

2.合法的、预期的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3.责任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4.信用或保证利益。权利人对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

一、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诉讼时效为多久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失利人知道不当得利时开始计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方面: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二、责任保险的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民事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合同中无保险金额,而规定赔偿限额。责任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侵权民事责任,对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除特别约定外,通常不包括合同违约责任。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其他保险的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承保,不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如汽车保险中的第三人责任险、船舶保险中的碰撞责任险等。另一种是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其形式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即职业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发展较晚,19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近代社会为保障灾害事故受害人利益而确立。

三、一种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无订立合同的意思,而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其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时机;或者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订立假合同,骗取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2、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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