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14:02:11 329 人看过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合同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违约金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能同时主张,只能选择其中一个。

所谓违约金,是指法律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代表一定价值的财产。

所谓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脊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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