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工人技师,多次被评为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曾两次获得晋升工资的奖励。在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汪先生为工人的劳保待遇问题公开批评厂长。厂长怀恨在心,先是声称汪先生是*欺骗得到的荣誉,是假劳模、假先进,后又在职代会上宣布取消汪先生的省市劳动模范称号,取消其奖励晋升的两级工资。汪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厂长停止侵害,为其恢复荣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厂长对提意见的职工打击报复,已经构成侵害荣誉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省市劳动模范的授予权、撤销权在省市人民政府,厂长并无此权利。厂长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说要撤销原告的荣誉权,不具有任何效力,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这里所说的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或社会团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什么是荣誉权呢?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同时具有身份权的性质。荣誉权包括以下内容:
1、荣誉保持权。
2、精神利益支配权。
3、物质利益获得权。
4、物质利益的支配权。
侵害荣誉权要有四个要件,其中的客观要件是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侵权事实包括:1、荣誉损害事实,既包括实质的损害,也包括形式的损害。2、荣誉的精神利益遭受损害。3、荣誉的物质利益遭受损害。本案中的厂长宣布取消原告依法获得的荣誉,虽然不符合取消的法定程序,原告的荣誉称号依然存在,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的荣誉造成了损害,同时使原告的精神利益也受到侵害,该厂长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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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荣誉权和名誉权?荣誉权和名誉权有哪些区别?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9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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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有没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19法人有名誉权和荣誉权。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社会评价,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不可侵犯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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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荣誉权如何维护法律依据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29公民可以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置之不理,公民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强制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物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