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因瞒报谎报而造成的事故。国外主管机关也多次反映从我国出运的危险货物发生瞒报谎报事件,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托运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造成的,而承运人在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其主要信息来源就是托运人的及时告知。
托运人的义务
《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水路危规》第18条规定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并分别同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第19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提交相关单证和资料。
从上述法规的要求可以看出: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包括:
(1)妥善包装危险货物;
(2)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记;
(3)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等书面通知承运人;
(4)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5)提供相关单证。
托运人义务的履行情况
就目前来看,很多托运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其主要原因有:
1.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安全知识缺乏,安全观念淡薄。有的不了解《海商法》和《化学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所托运的物品属于危险品。因此,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无法掌握货物信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管理和装卸过程中的操作管理没有应急措施,极易酿成事故。
2.托运人本身知道所托运的物品属于危险货物,但受经济利益驱动,人为地降低生产、运输成本。一是降低包装规格,二是故意瞒报谎报,以普通货物的运价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
3.图方便、抢船期。一些内支线船舶船期紧,公司操作人员侧重于港口计划安排、装箱数量等方面,对所载货物品名、性质等关注较少,主观意识的偏差和责任心的欠缺经常导致实际操作中不法行为的发生。
4.逃避其他主管部门的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运输,不单涉及海事管理部门,还涉及公安、安检等部门,为了逃避这些主管部门的检查,有些托运人采取不粘贴危险品标志,租用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虽然有《海商法》和《化学品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客观全面地包括实际工作过程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尤其针对托运人存在故意违法的行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罚则,不能从初始过程中加以监督管理,造成危险品集装箱瞒报谎报现象较为严重。
管理对策
1.加强对货物代理的管理,建立货物代理档案。货物代理作为托运人在港口作业的委托人,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对其加强宣传教育,可督促托运人遵章守纪;
2.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在办理签证或进出口手续时可要求船方提供装(卸)箱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名称;或者要求船方提供声明,声明本船没有载运危险货物或载运危险货物已按照要求进行申报,这样既督促了托运人履行义务,又保护了承运人的权利。
3.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海关、安监、公安、工商、港口管理局、港口作业单位、海事部门等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制度尤为重要,就具体的沟通方式、方法做出规定,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做到优势互补,从危险货物运输的整个安全环节进行管理。
4.对港口作业单位的管理。作为港口作业单位,为了企业的效益,在争夺箱源时,一般不过问箱内究竟是何物品,在这方面建议港口管理局、消防部门等对其进行严格的督管,不定期对其进行核查。
5.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违约成本。应建立针对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开箱检查机制,从包装、标志、标记、积载、隔离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建立开箱检查信息采集制度,配备较先进的检查设备等,发现违章,从严处罚,打击违法者,保护守法者。
6.及时获得待检集装箱的第一手资料。由于集装箱运输隐蔽、快速的特殊性,如果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确定检查的目标,其结果一是错漏重要的信息,二是延误船期或增加货主成本。确定开箱目标的主要做法有:
1)在集装箱进场道口查阅原始的货物进场记录与品名凭证,核对进出口船舶装箱的原始资料;
2)掌握集装箱码头的客户端信息,以客户方式登陆后结合所需查验的集装箱号与载运船舶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3)可采取由各家代理预先申报进出港集装箱清单,经过开箱检查人员审核筛选后确定开箱目标的做法;
4)不定期核对集装箱码头单位作业记录。开箱检查人员应经常调阅码头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台帐,并与审批的危险货物申报台帐进行对比,检查是否有瞒报谎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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