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05:46 283 人看过

日前,武汉市总工会在全市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王游昨日向记者通报了调查情况,重点剖析调查中发现的女职工劳动权益遭遇侵害的五种现象。

现象一:用工单位限录女职工

女职工就业时遭遇性别年龄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社会成本,采取限制条款或通过面试等方式限制女职工到本企业工作。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招工时故意避开女工生育年龄段,大量招用18-22岁的女职工。

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缺乏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现象二:女职工靠加班加点增加收入

部分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规定的劳动定额过高,女职工不得不靠加班加点增加收入。同时,女职工工资普遍低于男职工,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

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新型用工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被一些企业利用,同岗不同酬现象比较普遍。

现象三:部分行业女职工长期超负荷工作

目前我市较多劳动密集和规模较小的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差,企业既不为女职工提供防护用品,又不按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餐饮、服装加工等行业大多数私营企业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女职工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投入仍显不足。有62.7%的人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女职工卫生冲洗室,75.9%的人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孕妇休息室,88.8%的人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哺乳室。

现象四:一旦怀孕工作难保

部分企业的怀孕、生育、哺乳期女职工难以得到与男职工平等的工作安排和晋升的机会,有些单位以岗变薪变为由,变相降低孕、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有些中层管理职位的女职工因为生育丢掉岗位,从最低岗位干起,工资也随之下降。

相当一部分女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有的企业只发放其基本工资的75%或生活费,有的甚至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大多数民营和私营企业没有按规定报销孕、产期检查、生育费,有的甚至没有产假工资,不报销生育费用。

现象五:灵活就业女职工一般未签劳动合同

灵活就业女职工队伍在我市不断扩大,她们多在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家庭作坊等非正规单位打工,而这些人一般都没有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不稳定、工作时间长,她们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以及劳动者应有的福利及社会保险方面,都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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