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方便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审计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审计的权威性,根据《审计法》和《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并征得审计署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发放“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告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101)64282744.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专用证件。检查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申领工作。
第三条申领检查证的人员必须接受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织的审计培训,通过统一考试。
第四条申领检查证的程序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后,填写《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申请表》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检查证实行年检制度。专职审计人员每年进行的审计检查和审计,不得少于15个单位,兼职审计人员不得少于5个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每年年初统一组织填报《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年检表》,经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年检后,加盖社会保险审计专用章。年检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应收回其检查证。需要再次领取检查证的,应重新进行申领。
第六条检查证由本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七条社会保险审计检查人员不再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时,须将检查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八条社会保险审计检查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经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查证,并取消其重新申领资格。
第九条检查证的发证机关应建立证件管理档案,记载该证的颁发、遗失、更换和收回等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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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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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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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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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金保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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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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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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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4条的通知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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