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依据法律的规定,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可以包括会计师、债权人代表等的人担任,债权人委员会可对清算组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一、清算组成员的要求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另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但我们认为:对这些被聘用的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5、可变换性,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更换清算组成员,尤其是涉及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
债权人未及时联系清算组,责任由谁承担
152人看过
-
被“清算”的清算组负责人
369人看过
-
清算组负责人是人还是公司
418人看过
-
自行清算清算组有债权人吗?
297人看过
-
清算组负责人如何确定
422人看过
-
如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176人看过
清算组是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更多>
-
逾期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还能受偿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30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
-
诉讼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五十九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
-
个人逾期是否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3逾期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受偿。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经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
如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1如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可以视为其放弃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
-
国家清算组由国家清算组的负责人是谁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27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一般是股东。如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一般为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如果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产生:(1)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