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引导知识产权融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决定开展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
经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申报并由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等6家单位为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自2009年1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试点期间,我局将结合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重点,在政策指导、战略研究、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对试点单位给予积极支持,适时组织工作交流会,及时帮助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并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在我局统一指导下,直接参与、指导所在地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按照《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方案(试行)》,努力推动本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结束后,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方案(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名单(第一批)
一、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
二、吉林省长春市知识产权局
三、江西省南昌市知识产权局
四、湖南省湘潭市知识产权局
五、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附件
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工作有序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与管理,指导和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总体规划,在各重点发展区域选择若干基础较好且积极性较高的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目标,为全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示范。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各类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工作,探索基于知识产权价值体现的创新融资机制,有效缓解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扶持政策,尽快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
二、试点地区遴选方式及条件
由各地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我局专利管理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对申请试点的地区实地调研,对符合试点条件的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单位。
纳入试点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单位所在地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高度重视,对参与试点工作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了基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服务部门或工作人员;
(三)试点单位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有积极性;
(四)试点单位应提出完整可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方案。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作用,对银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组织专项调研,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联合各地金融监管单位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共同拓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渠道。
(二)支持试点地区制订相关扶持政策,鼓励试点地区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
(三)加强与银行的合作,陆续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内组织开展优势企业推介活动,在评估专业机构与银行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融资中心或设立知识产权融资平台。
(四)推动对区域内传统产业中的老字号商号、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五)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专业人才培养,举办针对银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修班。
(六)支持试点地区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动态数据管理库,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监管体系,形成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发现、交易和质押登记的制度与方法,为企业提供更加简易、快捷的贷款服务。
(七)鼓励试点地区采用风险补偿在内的多种方式,扶持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探索设计合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手段,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
(八)对于侵犯出质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行快立案、快处理、快结案的原则,依法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
(九)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各种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创新模式。
四、组织实施
(一)专利管理司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管理办法,对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予以必要的支持。
(二)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选择”的原则,试点地区应编制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试点目标、工作进度及具体措施。
五、进度安排
对第一批试点单位开展工作的进度作如下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9月—12月:与确定试点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内容、目标、方案签订协议,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启动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09年1月—2011年1月:按照试点方案开展工作,在此期间我局将不定期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三阶段:2011年1月:组织专家按照试点方案的内容、目标、方案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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