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非法集资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21:13:44 402 人看过

一、银监会非法集资规定有哪些?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银行业有关职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达历年最高峰值。涉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并从东部地区快速向中西部扩散,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风险还通过多种渠道逐渐向银行业传递,一些不法分子拉拢银行员工、借助银行渠道违规销售自身理财产品,通过宣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合作等业务往来,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群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自身风险、维护良好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当前维护金融社会稳定、防范银行业风险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既要看到非法集资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更要看到遏制非法集资的特殊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切实落实风险防控、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涉案账户查控等各项工作要求,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三、加强内部管理,切实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向银行业传递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内控体系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等要求,严格规范银行销售投资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强化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管理,认真落实轮岗、对账、内审、授权等管理要求,强化制度管人的有效性。要全面排查员工异常行为和账户异常交易,针对员工私售“飞单”参与非法集资等问题进行专项排查,探索建立跨行联动排查机制,坚决遏制住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的势头。要严格责任追究,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违规违纪行为,加快推动全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建设,防范违规员工“带病”流动,强化职业操守教育,建设合规文化,打造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银行业员工队伍。

四、加强源头治理,大力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广大群众的金融知识和风险警示教育,通过宣传让群众辨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不轻易上当、不主动参与,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要依托营业网点优势,有效利用营业厅内外部资源环境,通过设置宣传专栏、张贴警示标识、印发材料、风险提示、案例宣传等方式向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确保机构网点100%参与。要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介和载体,开展包括网络宣传、媒体宣传、在基层网点醒目位置张贴标示、社会宣传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月活动,加强协调联动,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与风险管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相结合,推动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五、加强资金监测,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

资金流向监测是发现并防范非法集资的关键,非法集资大部分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是发现非法集资的前哨,必须站好岗、把好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实时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并报告非法集资资金动向,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资金异动进行监测分析,将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提供给地方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线索搜集、记录分析、识别判断、报告移送等各项工作程序。要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大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积极协同配合,做好涉案账户查控等相关工作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工作。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各银监局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重点协调和部署,做好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同时,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银监会和公安部相关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建设应用,切实提高涉案资金查控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

七、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风险防控、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涉案账户查控等各项工作职责分工,对直接责任人、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条线管理人员等严格厘清责任并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从银行转账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对策;对员工参与非法集资、做“义务宣传员”的,要严肃调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发现线索,为国家、人民群众挽回损失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督促力度,及时通报各地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并建立问责制度,对于工作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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