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下载
应明确申报具体事项、项目存在的瑕疵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审批的相关情况。
(1)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2)机关单位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3)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企业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涉及行业准入的,提交行业准入资质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交易方案及附图附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土地已办理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
(1)提交申报方案(有园林建筑物的,应提交相应单体方案)纸质图原件和电子文件光盘各1份、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书原件1份、规划技术论证报告(包括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景观环境分析报告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件1份。(2)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通过并在相对应电子文件加盖电子防伪印章;(3)建设单位提交前款(2)已加盖电子防伪印章的纸质蓝图(无须审图)一式四份;(4)市城乡规划局在纸质蓝图加盖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印章后方可有效;
(1)依据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编制;(2)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与本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合并审查的,定位红线图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批准后再行补交。
特定项目(大型项目、重点项目、标志性项目等)需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意见和规委会意见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加盖市城建档案馆印章。
(1)立项批复文件(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且按前款要求提交的,不再另行提交;(2)立项批复文件未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提交具有相应资质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评估报告原件1份;
规划公示图初稿原件1份(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规划公示图份数),保密项目除外。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网上自行打印办理结果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址)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9807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9817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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