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补办),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由江门市新会区卫生计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但证件在有效期内遗失;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办理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职称证明。
需用人单位盖章
应为整页。
有效的医(护)师执业证书,婚检医师应具有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位于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73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卫生和计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农村妇幼保健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农村妇幼保健员技术合格证书》。
实施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审批,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包括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非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审批机构须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方可审批;实施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助产技术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和妇幼保健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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