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伤复发工伤医疗费用核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12:42 374 人看过

理事项: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申报工伤医疗费用

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受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每月10日以前提供资料齐全的当月核定工伤医疗费用。

办理部门:工伤保险局待遇结算科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申报

(1)申报条件:已认定为工伤并建立工伤保险档案、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以上、职工受伤时和医疗费用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老工伤人员、已退岗退休工伤人员除外)、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2)申报资料:

门诊治疗:工伤保险医疗手册(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双联处方或药品清单,经审批的《工伤人员特殊检查或治疗申请单》。

住院治疗:经审批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申请表》、工伤保险医疗手册(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详单。

上述资料交至政务公开大厅工伤待遇资料受理窗口。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1)初审:业务部门初审经办人员收到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提供的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时,当场核实申报资料,审核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双联处方或药品清单、费用明细清单、《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申请表》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救除外),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开具书面受理单;资料不齐的,告知其需补充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查询受伤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未参保的,不受理其申报资料;已参保但未足额缴费的告知其工伤待遇暂不支付。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给业务部门复审经办人员。

(2)复审、录入工伤医疗费用信息:业务部门复审经办人员对审核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给初审人员;审核每笔医疗费用是否有病历记录、发票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必要时对医疗费用及病历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准确录入工伤医疗费用信息。

(3)业务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业务审核,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医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信息录入是否全面、准确。

(4)应付核定、打印汇总审批表:业务部门完成当月全部业务的审核后,进行当月应付核定,打印汇总审批表,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部门审核。

(5)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工伤医疗费用。财务审核完成并签字后送领导审批。

(6)领导审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

(7)打印支付单:汇总审批表由领导审批签字后,业务部门打印支付单并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字后的支付单附医疗费用发票一起在每月19日前传递给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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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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