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恶意串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7:35:42 92 人看过

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其立法初衷在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它是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须有损害他人的故意;

(2)行为人之间有恶意的串通;

(3)行为人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客观上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恶意串通的主要特征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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