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第一,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主要指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必要时,可由医学专家鉴定后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第二,加害人主观过错程度。这可以作为考虑制裁加害人的重要依据。过错严重的,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激忿、怨恨等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精神利益损害大,为平复这种伤害,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也体现制裁的程度。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受害人较容易谅解和容忍,制裁也应较轻;
第三,侵权人具体的侵权情节。即从加害人侵权行为方式、手段等方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之轻重。民法典已列举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可对列举的四种情形分类排列,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情节严重,侵权方式恶劣,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如从双方结婚年限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人较多,对婚姻稳固的期待也较高。此时,如遇对方过错而离婚,使得无过错方损失较大,其未来共同收益的期待也破灭,离婚的痛苦加大,赔偿金的数额相应要多些。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一)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二)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三)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四)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个名人的名誉权的侵犯要比对于普通人名誉权侵犯所造成不良影响范围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因此,对于此可以给予较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尽可能的发挥其社会效用,同时可以要求人们以此为鉴,起到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
(五)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
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男保安对于女顾客的强行搜身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比女性服务人员搜身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六)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区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比较明显。对于发达的地区只有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失额才能达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的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其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的大小确定赔偿额,也是比较稳妥,最终寻找出一个平衡点。
三、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方法
(一)斟酌法
也称综合因素法。它是指综合考虑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各种因素来斟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侵犯健康权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遭受痛苦的程度;
2、侵害人过错的轻重;
3、侵害人的资力;
4、行为的具体情节;
5、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态度即认错态度与程度;
6、诉讼当地的经济状况
(二)参照法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一些不确定的标准如受害人因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或侵害人、受害人收入的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幅度。在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非毫无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已对交通事故的抚恤金数额作了规定,可以此为参照,在以受害人因健康权受侵犯而产生的各种必需费用,如误工费、医疗费等为参照时,赔偿数额不宜超过各类费用的总和。在参照侵害人收入时,应以其月收入为基础,不宜使其月收入与承担的赔偿金额差额过大。
(三)具体标准幅度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它有一个上限与下限的金额,并且在上下限之间分几个档次,这些档次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空间。对此司法解释已作出部分上下限以及档次规定。
(四)内定法
内定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总结本地区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赔偿数额的方法。内定法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实践性,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变化。
在评定数额时,首先必须以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为基础,并且要综合考虑各项原则,将各项原则融入以上四种方法的综合评定当中。在具体评定方法的综合考虑中,内定法是其形式,通过内定制定具体标准幅度的档次。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参照受害人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各种费用、法律有关规定及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运用斟酌法确定应适用的档次,并由法官行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侵害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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