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等等。
一、河北省十级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十级工伤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二、九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三、人身损害医疗鉴定的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0)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脾破裂修补;
(3)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眈破裂修补;
(8)尿道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1)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4)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7)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8)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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