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车辆维修损失?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有无可对抗性?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一、轻微交通事故是否需要现场照片?
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可以按快速程序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处理也是需要现场照片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保护现场不要破坏,打电话给交警和保险公司到场处理。需报上车牌号、车主姓名、保险单号、驾驶员姓名、对方车牌号等信息,取得报案号码。
(二)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取证(保险公司有时不到现场,只到理赔中心)。
(三)双方将事故车辆共同开到交警快速理赔中心(轻微事故交警不到现场),填写快速理赔确认书,交验行驶证、驾驶证。
(四)交警受理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归属。
(五)理赔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损失,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押金),保存好收据。
(六)车辆维修,修好后取回车辆。
(七)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取得定损单。
(八)到交警理赔中心维修厂家柜台交验定损单,取得维修发票(预交押金多退少补)。
(九)到报案受理柜台,交验维修发票,取得事故责任确认书。
(十)将事故责任确认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主银行帐号、定损单、维修发票等一定交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十一)保险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项打入车主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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