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牵连犯处断说法
数罪并罚择一说(或称双重处断原则说)、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说。
1、从一重处断原则。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其理由是牵连犯虽然触犯数罪名,但它不是通常的数个独立的罪行,也不是单纯的一罪,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数个独立的犯罪,故裁判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数罪中的一个较重的罪论罪并处以重罪之刑,但不是必须以法定刑的最高刑处罚。如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牵连犯,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即应以盗窃罪论处。如上述原则不能体现从一重论处时,可依数罪的事实、性质、危害、情节,择一较重者论处。
2、从一重重处断说。该观点认为:所谓从一重重处断,当然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而是考虑到他毕竟还犯了其他的罪,应当在重罪的法定刑范围内适当从重。同时,重罪如果有几个法定幅度(罪刑单位),也应该根据重罪本身的情节,对号入座。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能判处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在牵连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中,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的法定情节,在量刑时都应当综合地予以考虑。这样,对牵连犯的处罚,就可以既和单纯的一罪有严格的区别,同时也可与一般的数罪并罚有显著的不同。只要有牵连犯概念的存在,这样的定罪处罚原则是比较恰当的。这是由于: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可以贯彻依法从重惩处严重经济犯罪的精神。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否定了从重从轻的所谓中间线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对于经济犯罪中的牵连犯罪,在其中的一个重罪的法定刑幅度内,择一能够体现严惩精神的刑罚,同样可以贯彻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牵连犯毕竟不是数罪并罚,在处罚原则上理应有所不同。在无碍于贯彻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精神的情况下,牵连犯的处罚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是有利无弊的。
3、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或称双重处断原则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由于所采用的判断标准不同,此种观点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二为以罪行轻重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实行数罪并罚。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诠释,但理论界持这种观点的较少。
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处断规定
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对牵连犯问题有数十个分则条(款),但是在处罚原则的适用上却迥然不同。
1、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牵连犯
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时,分别按结果牵连行为所触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不再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种由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罚方法,体现了传统刑法理论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类似这样的规定,分则中还有第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定罪处罚)、第3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5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第300条第3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329条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第339条第3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
2、适用数罪并罚的牵连犯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款承袭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的立法方法。在现行刑法中,牵连犯的处断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还有第120条第2款[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第五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318条第2款[犯前款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321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等多个包含牵连关系犯罪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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