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协议的注意事项为:
1、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协议,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不得超过75%;
2、增资扩股协议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比例不宜过高;
3、增资扩股协议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等。
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范文
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
本增资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投资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标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总股本为万股,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见本协议附件。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人,其中(自然人或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见本协议附件。
3.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由投资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总数为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标的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
4.投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出资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投资的前提条件
1.1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1.1各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
1.1.2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业经投资方以书面形式认可;除上述标的公司章程修订之外,过渡期内,不得修订或重述标的公司章程。
1.1.3本次交易取得政府部门(如需)、标的公司内部和其他第三方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协议项下的新股发行和增资事宜,及前述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1.1.4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投资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
1.1.5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由投资方根据独立判断作出决定),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1.1.6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未在任何资产或财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没有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任何重大债务(通常业务经营中的处置或负债除外)。
1.1.7过渡期内,不得聘用或解聘任何关键员工,以及提高或承诺提高其应付给其雇员的工资、薪水、补偿、奖金、激励报酬、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且提高幅度在10%以上。
1.1.8原股东在过渡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公司股份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1.1.9标的公司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不存在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1.2若本协议第1.1条的任何条件在年月日前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则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二条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2.1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本次全部新发行股份万股均由投资方认购,每股发行价格为元,投资方总出资额为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各方确认,本次投资方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投资估值计算方法以公司20年度承诺保证实现税后净利润万元为基础,按照摊薄前倍市盈率计算出投资价格(包含投资方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的市盈率为倍)。鉴于原股东及公司承诺,公司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万元,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年度净利润具体数额确定之前,各方同意按照20年度净利润为万元计算。
2.2投资方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万元,即注册资本由原万元增至万元。投资方总出资额万元高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万元全部计为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3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东
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合计
100.00%
2.4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将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投资金额按以下约定条件,以现金方式付至公司账户。
2.4.1在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后,标的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方提供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正本并获得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2.4.2投资方在收到上述第2.4.1款所述文件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出资,即万元。
2.5各方同意,投资方按本协议第2.4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2.6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投资方和公司原股东按本协议第2.3条确定的股份比例享有。
2.7各方同意,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标的公司本轮私募融资招股文件载明的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
第三条变更登记手续
3.1各方同意,由标的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标的公司向投资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标的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投资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2原股东承诺,在投资方将出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之日起的30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
3.3如果标的公司未按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除外),投资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投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返还等同该笔款项银行同期贷款产生的利息。公司原股东对公司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投资方同意豁免的情形除外。
3.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4.1为本协议之目的,标的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及保证如下:
(1)标的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
(2)标的公司签订、执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3)标的公司提供的为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投资方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4)截至本协议签订日,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相应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
(5)截至本协议签订日,除向投资方披露之外,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债务、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亦不存在导致前述债务或法律责任发生的可能。
4.2为本协议之目的,投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及保证如下:
(1)投资方是一家在中国[或:(国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并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提前终止之情形;
(2)投资方具备认购标的公司上述拟发行股份的能力;
(3)投资方签订、执行本协议已取得其权力机构一切必要的批准,代表投资方签署本协议之人士为投资方合法授权代表;
(4)投资方签订、执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5)并无任何司法裁决(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限制投资方签订并执行本协议;
(6)如以资产认购,该等资产需获得标的公司的认可,同时投资方保证该等资产权属无瑕疵、资产价值不低于承诺的认购数额。
第五条保密
5.1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5)各方事先给予的书面同意。
5.2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六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6.1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3如果各方在前述争议发生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6.4仲裁过程中,本协议除争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均应继续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全部附件、附表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7.2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7.3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八条生效及其他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资、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
8.1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由标的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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