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办理相关资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环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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