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居民诉请撤销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一案,终审认为上诉人王某为非农业户口,不具有在农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无权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提起诉讼,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王某系北京市居民,依据五十年代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记载,王某在原通州区永顺镇北马庄村有宅基地一处,该处宅基地上有北房五间、西房三间,后其通过分家取得北房东侧两间半房屋。1992年8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嫂将北房五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2001年其嫂去世,2004年10月兄弟二人签订协议,对各自所有北房各两间半书面进行了确认。2005年8月其兄去世。兄嫂二人共生有五个子女。
王某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就为其嫂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该证。
一审法院认为,2004年底王某自得知诉争宅基地上的房屋准备拆迁时,已知道所诉争宅基地已登记在其嫂名下,但一直未提起行政诉讼,故认定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并驳回其起诉。
王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二中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原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现在为非农业户口,不具有在农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其主张的房屋权利,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故王某不具有本案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能支持。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王某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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