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换押制度?
换押制度是指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转变换押程序,明确换押责任。即将换押手续修改为由移送案件一方完成,并明确把换押责任落实到各办案部门的案件具体承办人,同时确定每个单位的换押联系人,做到责任到人,联系到位。在具体操作上,移送单位将案件送达后须三日内到看守所换押。
探索多种换押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为方便、高效地执行换押制度,笔者建议在传统的换押方式外,还可探索其他更简便、更实际的换押方式,比如采用电话告知换押、信件换押等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公检法联网专线的方式进行换押,并可深化公检法三机关司法衔接机制,扩大彼此信息交流途径,加强对换押制度的动态监督。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制度保障。为强化换押制度执行的管理,特别是为了预防超期羁押,应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1、实行超期临界预警机制。可以规定在押人员羁押期限届满前7天,由看守所采用口头或书面向办案单位发出预警,催促办案部门及时办理换押等相关手续,在羁押期限届满前3天,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再行督促催办,以保证严格及时地执行换押制度。
2、建立通报交流机制。监所检察部门应加强对各办案单位执行换押制度、预防超期羁押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定期对换押工作的落实情况在公检法三机关进行通报;同时,在执行换押制度的过程中,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政法工作联席会,交流执行换押手续情况,针对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交流意见,总结经验,使换押制度能有效地得以正确执行。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在明确了执行换押制度的责任后,对于执行不力的个人及单位,造成诉讼程序不清、超期羁押统计数据不准确,甚至导致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制。
具体实际操作如下:
(1)对执行不力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所在办案单位及具体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
(2)在内部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时,根据执行换押制度不力所造成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办案单位的责任追究,可在定期或不定期的政法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并赋予监所检察部门一定的对换押制度执行不力责任人建议处分的权力;
(3)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纪委有关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严肃查究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拘留或者逮捕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并且羁押通常在看守所里面,如果是逮捕的,应当在看守所里面,但是拘留的可以在其他地方,不一定是看守所。
-
刑事拘留换押制度有哪些规定?
257人看过
-
看守所实行换押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89人看过
-
关于法律规定的换押是怎样的
493人看过
-
关于法定继承的规章制度
249人看过
-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359人看过
-
我国关于预抵押登记制度的规定
112人看过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
刑事拘留换押制度有哪些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3-11-10被告如果需要换押的话,需要办理还押手续。在移送交接的时候,移送机关需要填写换押正。没有换押正是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进行换押的。并且还需要注明承接时间。加盖公章之后送至看守所。
-
关于新刑法减刑假释制度规定是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01、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观,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
那么换押制度到底是什么制度?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4换押制度是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结束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
什么叫换押制度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9换押制度是指凡对在押的、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
-
什么是两高一部换押制度,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29是对于在换押是必要进行的相关程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等情况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