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十五号令《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各镇建委、区城管办具体负责所属镇、区范围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公安、城监、供电、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第四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定,确保防火、防盗及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三)利用各种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和损坏;
(五)制定工地环境卫生制度,维护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
第六条施工人员应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沉淀物应及时组织清理;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堆放在规定的地点,以便清理,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材料、残土、废料和其他杂物。
第七条建设工程工地应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地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或污染周围环境。
第八条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九条建设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铺设混凝土路面(6×8米),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施工标牌,施工标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结构、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安员、治安员、文明生产等责任人员姓名。
第十条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墙、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沿街立面要封闭施工,以防物料跌落伤人。围墙(栏)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墙(栏)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外表必须平整、美观;
(二)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规划局应确定围墙(栏)位置;
(三)围墙(栏)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建好。
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墙(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工地还应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并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二)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
(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积水。
第十二条因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围墙(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文明施工临时设施以及维护工地环境卫生所需要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时间和使用性质堆放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
前款所指的临时占用区域周围,须按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设置围墙(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工地内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设置相应的带化粪池的厕所、冲凉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洗和清理;
(二)现场施工人员宿舍的设置应符合现场施工安全规定,并应搭设整齐,地面必须用混凝土或用砖铺砌,室内电线整齐、符合安全用电标准,四周下水道排放畅通。严禁在宿舍内煮食及饲养禽畜。保持宿舍通风、透光、清洁;
(三)按照卫生要求设置茶水点,一切工地操作人员,不准饮用生水,设置厨房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落实统一管理,保持卫生、整洁。有条件设置食堂的单位,须符合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落实各项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实除害措施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做好建设工程工地及其各出入口一带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须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周围环境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因此而造成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确因施工需要,损坏土地上的公共设施的,应报经市建委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对被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修复。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明施工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工地未按本办法要求设置围墙(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或者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建委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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