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最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18:53:25 145 人看过

南京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1、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

3.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

(二)补贴条件

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本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宁部、省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新就业大学生符合条件,可比照我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提出申请。(本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提醒:1.毕业2年内申请,符合领取条件的均可享受补贴,最多领取不超过24个月;2.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在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申请人支付的月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租金补贴。

二、补贴申请

1.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3.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

(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提醒:租赁发票需为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间等规定内容。)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不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或租金支付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在当月审核结果发布后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

(2)住房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期满,续签租赁合同或续交租金的。

(提醒:(1)变更申请用于租房信息的调整,需在审核结果不中断的前提下操作。工作人员在首次受理后会根据租金发票期限将认定的发票到期月反馈到审核结果中,申请人只需在到期月的次月底完成变更申请操作即可。如:2017年10月到期,需在2017年11月底前通过变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如选择的是“租房合同+租金发票”方式上传材料,租房合同变更可能涉到租房地址、租期、租金的调整,故租金发票也需要重新上传。如仅仅是租金发票到期,租房合同未到期只需修改租金发票内容。)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就业单位的;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提醒:(1)申请人申请时系统会自动调取当时就业单位信息,如离职后系统会显示无劳动合同或无缴费,因此换单位需要重新申请,重新审核。(2)租金发票(或租房合同)到期未续传导致停发的需重新申请。(3)重新申请人员需同初次申请一样再次判断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三、受理审核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园区,下同)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

(提醒:次月审核上月数据,审核结果仅做参考,最终发放以季度公示结果为准)

四、公示与发放

1.市人社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审核结果,于每季度首月及时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各区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2.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24个月。

3.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各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提醒:持卡人需提前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

五、其他事项

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房屋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其中:个人房屋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薄等有效证件(查验原件);单位产权房屋需提交:营业执照(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委托书(出租方提供)

其中:个人房屋需提交: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单位产权房屋需提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其他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房产部门:

84221312、税务部门:

12366、人社部门:12333江苏省社会基金保险管理中心:83271737、83271738(办理地址:鼓楼区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5楼社保中心)

国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代开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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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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