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重记与漏记的查证含义
无论是重记还是漏记,都使经济业务或经济事项未得到真实、正确的记录和反映。但是,由于造成问题的原因和出现问题的会计处理环节不同,其问题的线索或疑点和具体表现形式也不同。那么,对其查证的方法以及处理的形式也就不一样。
7.账户发生重记或漏记
造成账户发生重记或漏记原因一般是记账人员在根据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由于未在记账凭证上做已入账的标记,或者由于工作疏忽,使会计凭证中所确定的会计账户(会计分录)重记或漏记。这种形式的重记或漏记,又有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是账户借贷双方同时重记或漏记;二是账户借贷双方中的一方重记或漏记。对这两种形式的重记或漏记应采用不同的查处方法。
(1)借贷双方同时在账上重记或漏记问题的查处借贷双方同时在账上重记或漏记就是将记账凭证所确定的账户都造成重记或漏记。这种问题发生后,不影响账户之间的平衡关系,所编制的计算表和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从公式上也是平衡的,因此,对其查证是具有一定难度的。对此,一般将在审阅账户时所发现的业务内容、金额等相同的记录作为线索或疑点,然后,再调阅会计凭证,进行账证核对,从而查证问题。问题查证后,若是重记,应填制一张与原记账凭证科目相同但金额为红字的记账凭证并登记入账,将重记的内容冲销,在凭证和账簿摘要中都应说明冲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的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有关账户。
由于登记日与记账凭证上的制证日期一般已有一段距离,应在账簿摘要中说明“根据原记账凭证补记内容”的字样。
(2)借贷双方中的一方在账上重记或漏记问题的查处借贷双方中的一方在账上重记或漏记就是将记账凭证所确定的借方账户或贷方账户一方造成重记或漏记。这种问题发生后,会破坏账户之间的平衡关系,所编制的试算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也会不平衡。
如对于借记“现金”500元,贷记“银行存款”500元的提取现金经济业务,若重记或漏记贷方。都会造成试算表科目汇总表的借方金额总计大于贷方金额500元。若据此编制资产负债表,也会造成“资产一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恒等式不等。
等号左边大于右边500元(当然在试算表不平衡的情况下不可能编制“资产负债表”)。对于上述提取现金业务,若重记贷方或漏记借方,都会造成试算表、科目汇总表的贷方金额多计500元,造成上述会计方程式不等,等号右边大于左边500元。
对有明细账户的总账账户重记或漏记后,若相应的明细账也重记或漏记了,尽管不会影响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平衡关系,但上述诸表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若总账重记或漏记后,相应的明细账未重记或漏记。不仅上述诸表不平衡,还会使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平衡关系遭到破坏,视重记或漏记的具体借贷方向,要么总账余额(借方或贷方)大于明细账余额合计(借方或贷方),要么明细账余额合计(借方或贷方)大于总账余额(借方或贷方)。若明细账重记或漏记后,对应的总账未重记或漏记,尽管上述诸表是平衡的,但是,总账与明细账之间依然不平衡。
8.未在账簿中进行记录和反映造成漏记
如出纳员利用不健全、不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签发现金支票取款,将其占为已有后,未编制记账凭证,未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有关账户。例如,某一辆即将报废的汽车出售给某单位或个人,收取对方付出的现金后未给对方开具发票,将此款存人单位的“小金库”或将其私分等。这种形式的漏记,一般是会计舞弊。[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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