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门前建造的高楼影响了采光权,一居民盛怒之下索讨“阳光权”。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相邻关系采光纠纷案,原告常志文获赔“阳光”损失2.2万元。2006年12月,丰县县城居民常志文的门前南面矗立起一幢某单位建造的五层办公大楼(高14.45米)。鉴于高楼影响了采光权,常志文多次找该单位协商,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常志文无奈之下遂一纸诉状将该单位推向被告席。他诉称,在大楼的遮挡下,其110平方米的房屋内见不到阳光,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工作,侵害了其采光权,现要求该单位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所规定:建筑间距等于日照间距系数乘以南侧建筑物的计算高度,在苏北地区的丰县在大寒日楼高1米,往北日照间距系数应为1.43米;因此常志文房屋与正南侧建造的高楼的建筑间距应为20.66米,而经现场堪验大楼与常志文房屋的垂直距离仅为13.08米,故建筑间距不符合技术规定,高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使阳光不能照射进常志文房屋内,导致房屋使用价值降低,客观上也影响了常志文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房屋采光受到侵害的居住面积、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房屋使用价值的减损程度、对常志文一家人正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酌定,法院依法判令该单位赔偿常志文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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