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适用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5:04:41 343 人看过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16: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等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
    2023-06-08
    9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证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解释(三)
    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处长周志阳自2005年《公证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随着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公证制度的普及,错误公证现象一直没有消除,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公证法》有关规定比较原则性,人民法院审理与公证活动有关的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何种诉讼规则,并不十分明确。哪些问题可以采取行动?哪些问题不应包括在可采取行动的范围内?公证机构因错误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主体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近年来,各地人民法律发生变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理解和判决结果不一,不仅导致公证行业产生质疑,也导致当事人权利解释过度,甚至一些已经解决的纠纷死灰复燃,这就给利益诉讼和利益访问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公证活动有关的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公证机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正确审理和解决纠纷提供了一套较为全面、稳定的规则,进一步完善公证救济制度。笔
    2023-05-31
    338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
    一、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一,住院治疗的:(1)医疗费A,医疗住院费的收款凭证B,病历C,诊断证明(2)误工费A,误工时间(医疗机构证明,致残的持续到定残前一日)B,收入状况(固定,无固定近三年平均,不能证明参近一年平均)(3)护理费A,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参误工费计算,若没工作参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费标准,B,护理人数一般1人,参医疗机构意见,C,护理期限,直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若致残,不能恢复,可根据其年龄.健康因素考虑护理期限,最长不超20年D,护理级别,根据依赖程度,陪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4)交通费正式票据为凭,要与就医的时间,地点,次数相符(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当地工作人员出差标准(6)营养费参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二,因伤致残的:(7)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
    2021-11-07
    41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
    2023-05-02
    28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债务加入问题的解释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最高院夫妻债务的认定是什么最高院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生活所接下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
    2023-07-12
    14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四)其他造成严重
    2023-05-28
    28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九三次会议、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二○○一〕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
    2023-06-11
    48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2023-08-04
    275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按本意见其他条款处理。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三、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四、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五、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023-06-08
    4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为规范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是对办理共同赔偿案件如何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内容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司法解释,各地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二、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将拟制的《共同赔偿决定书》送达另一赔偿义务机关后,另一赔偿义务机关认同的,应在收到《共同赔偿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盖章。不认同的,应及时作出不予认同的书面答复。办理
    2023-06-06
    482人看过
  • 《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为规范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是对办理共同赔偿案件如何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内容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司法解释,各地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二、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将拟制的《共同赔偿决定书》送达另一赔偿义务机关后,另一赔偿义务机
    2023-06-11
    39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2023-05-05
    10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2023-06-11
    358人看过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
    2023-06-03
    107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06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
    •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27
      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最新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
    •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在一、二审法院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要求国家赔偿。“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对不应拘留、罚款的人予以了拘留、罚款;超过法定期限拘留和超过法定金额罚款;以及重复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等情况。“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主要是指
    • 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解释,侵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7
      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标准根据《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
    • 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如何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