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1)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2)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如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经费达到相应配置标准。
属自有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提交原件
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满足幼儿园安全使用要求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龙岗分厅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受理
后台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告知本人,出具电子《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本人不予受理,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审批人员审核材料,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有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开展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制作结果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无需预约。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2015年)
全文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提高我市民办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我局对《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中有关民办中小学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5年8月6日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制学校。
民办十二年制学校配置标准参照民办小学配置标准和民办完全中学配置标准执行。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任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者跨越学校;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学校建设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中小学。
租赁场地办学的民办中小学,租赁期至少12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举办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应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的规定要求,配齐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十二年制学校中学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应相对独立。
第十条本标准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如有修订,执行其最新版本。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2015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号)有关民办中小学的内容以及附件2《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附件3《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附件4《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民办小学配置标准
附件2:深圳市民办九年制学校配置标准
附件3:深圳市民办初级中学配置标准
附件4:深圳市民办完全中学配置标准
附件5: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配置标准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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