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部门和实施者是谁?什么是拆迁?
从字面上看,“拆迁”是指对土地上原有建筑物或其他拆迁对象的拆迁。”“搬迁”是指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临时或永久性搬迁。
根据2011年1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的法律含义是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年度发展规划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并对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毁损、灭失给予补偿。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以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可见,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拆迁的主导力量,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补偿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结论认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拆迁部门,拆迁部门的职责包括:1。主要负责协调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协助拆迁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2。组织人员对设计图纸中的征地拆迁范围、数量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征地拆迁的第一手资料。协助联系和监督相关拆迁单位,根据建设进度及时提供建设用地。4。负责在建设过程中与地方政府协调征地拆迁工作,解决因征地拆迁引发的重大矛盾和纠纷。6收集征地拆迁资料,建立健全各类征地拆迁台账,掌握征地拆迁相关情况。
7。审查拆迁单位上报的补充用地、临时用地等情况。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第三,谁是拆迁的实施者?一般来说,政府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不直接进行拆迁。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不得牟利。”因此,是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即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动员拆迁,签订并执行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的单位配件。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因此,房屋征收部门虽然不直接开展拆迁工作,但仍要对拆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工作也负有监督的法律责任。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工作违法或者有其他损害自身利益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救济。因此,面对复杂的拆迁法律关系,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维权的前提是找到相应的责任主体。它还可以避免政府和有关部门借原征地拆迁关系的复杂性,为被征收人的权利推卸责任,增加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是被告”,我们维权时,责任主体仍然是房屋征收部门,不是拆迁的实施者。面对拆迁,只有明确了对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会因为主体不明确而被毁,耽误了维权的时间,从而有效地达到自身维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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