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4 04:50:55 452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农村村民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临时建筑、家庭农业生产用房、养殖用房、商业用房等用地。

第三条本次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三)一户一宅的原则;

(四)有利于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地籍调查成果;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五条本次土地登记的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个人申请—地籍调查—公示—权属审核—报政府审批,登记发证。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七条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相关部门批复的建设用地手续;

(三)建房许可证、房产证及地上附属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九条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登记在户口薄的户主名下,确需分户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满20周岁,具有本村农业户口且在本村安家落户的男性公民;

(二)年满20周岁,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女性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需有男到女家落户证明和男方在原籍无宅基地的证明;

(三)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四)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其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视为两户;

(五)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户。

第十条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对一户多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如果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

(二)因建新不拆旧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受理。

(三)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四)对于因接受赠予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否则,将容易导致大量名为赠予,实为有偿转让,以规避法律的现象出现。

(五)对村民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六)对于初始登记时造成“一户多宅”的,如本次未提出分家给其子女的,按初始登记时的权利人(目前仍健在的)进行换发新证。

(七)对于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一般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实测面积与发证面积不符值在测量技术误差(0.2√s)范围内的,按本次实测面积为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二)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起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规定: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四)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车库、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五)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以上第(一)、(二)、(五)项中确定的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下列情况可以登记发证:

(一)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非农业户口或户口已迁出本村,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第一次初始登记漏登且不能提供来源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使用情况及现状,由村委会、镇(街道)出具证明并在所在村公告30天,对无异议的宗地方可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国土资发〔2001〕350号)前颁发的旧版《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律换发新版《集体土地使用证》,原证收回或声明作废;对国土资发〔2001〕350号文件下发后颁发的新版《集体土地使用证》,如果土地使用者和四至范围均无改变且档案齐全的,则不必换发证书,只需对原证书进行核检,核检合格的加盖“2012年农村宅基地总登记核检合格”章,并将村庄地籍调查成果放入原档案存档,待以后变更登记时按新测面积进行登记;如果土地使用者或四至范围已改变,应先查明该宗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符合的按土地总登记模式重新进行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按违法占地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换发旧证的,如果土地使用者和四至范围未改变且档案齐全的,只因地籍勘丈方法不同造成面积不一致的,按现测面积换发新证;如果土地使用者或四至范围改变,按土地总登记程序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集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注销原土地登记,土地由村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属应拆而未拆房的;

(四)对城镇建成区以内和已列入三年撤村并居旧城改造计划的村庄,暂缓其宅基地登记发证;

(五)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六)除继承外,一户两宅以上的;

(七)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建住宅的;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土地建住宅形成的小产权房;

(九)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或住宅;

(十)合法继承的宅基地房屋产权已发生变化的;

(十一)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批准重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原权利人死亡情况处理:

(一)原权利人与现权利人属于继承的情况。需要合法继承人到公证处开具合法继承公证书后,先将房产权利人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原权利人与现权利人属于买卖的情况。本次只登记不发证,待政策出台后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对于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第二十条同音不同字情况。因初始登记时登记的权利人名字与身份证上名字不一致,本次登记需权利人提交一个同音不同字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申请上申请人签字盖章后,需村委核实后签字盖章),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房产证与土地证上权利人不一致情况:

(一)房产证办理在前,土地证办理在后的情况,由土地证使用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重新地籍调查,提交相关材料后进行变更登记至房产证权利人名下。

(二)土地证办理在前,房产证办理在后的情况,如办理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可直接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本次宅基地登记表格采用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格式。登记材料的要件主要有: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公示影像资料;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书;相邻宗地指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土部门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烟台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有一点是年满20岁才能分户,与大部分省市的年满18岁不同。在这份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村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标明了村民不允许买卖宅基地,不具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宅基地是属于国家的财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4日 03: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2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根据2011年1月5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
    2023-05-22
    210人看过
  • 最新江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何规定?
    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建设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非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居民、异地农民或外地人员不得在农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其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中华人
    2023-05-22
    298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登记办法的管理有哪些内容?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
    2023-08-17
    183人看过
  • 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可以与他人协商解决。也可以找当地领导和乡土地管理部门帮助处理。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但个人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
    2023-06-25
    180人看过
  • 最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
    2023-04-16
    254人看过
  • 征收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有啥规定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一、怎样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进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
    2023-03-10
    274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过户办法,如何过户宅基地
    一、如何过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二、农村宅基地过户办法1、宅基地过户一般有包括了两种:一种是赠与的,一种是买卖交易的,(1)宅基地赠与过户要签订合同的主要
    2023-03-22
    107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自治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本办法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并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审批。第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
    2023-12-23
    250人看过
  • 2018年农村宅基地转让实施办法土地管理办法怎么写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进行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一、宅基地位置、面积甲方位于乙方,该宅基地注册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西至,北至。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宅基地的所有建设设施和自来水户口等。终身由乙方享受。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三、转让金额本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元整。四、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五、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日。六、房产归属的相关约定。七、违约责任的相关承诺。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协商未解决。甲:乙:身份证号码
    2023-08-16
    257人看过
  • 迎泽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区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迎泽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迎泽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村民宅基地上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上建房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9号)及《关于解决城中村宅基地上违法在建住宅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机224号内部明电)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严格控制村民建房(一)本办法适用范围:迎泽辖区内所有的村庄。(二)1998年以前有批准文件,并与批准文件核定的建设面积、层次相符的宅基地上房屋建设和2006年8月12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发布前,核定的宅基地上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建筑为合法建筑;其余视为违法建筑。
    2023-06-10
    220人看过
  • 管理好农村宅基地的几点意见
    当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十分不利,因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行宅基地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是当务之急。笔者结合修武实际想从以下几处谈一谈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一、加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宅基地管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虽然作了规定,但比较宏观、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如对闲置宅基地、多占宅基地等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对宅基地审批后长时间不动工建设的如何处理也没有规定,其他如审批程序、划分标准、费用收取、流转管理、地籍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都需要进一步具体的规范。所以,加快宅基地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及《宅基地登记条例》等,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使农村
    2023-06-10
    324人看过
  • 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该如何实施?
    一、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建设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非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居民、异地农民或外地人员不得在农村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其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
    2023-05-22
    348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归谁管理尚未明确
    一、农村宅基地归谁管理尚未明确农村宅基地归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怎么办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如下:1.准备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2023-09-11
    128人看过
  •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规定有哪些
    1、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一、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
    2023-03-10
    45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简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9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全文)(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_全文法书馆: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7日省人民令〔2002〕第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
    • 烟台市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6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
    • 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情况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0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
    • 根据衡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收回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31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
    • 自己盖的厨房算宅基地么?晋中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31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