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万金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2:30:07 100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8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万金,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程庄村三组14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万金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程万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程万金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东北角桥洞下,暴力殴打被害人安莎莎,并抢走其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天事达牌TD-80型手机1部、眼镜1副、发夹1个及钱包2个,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万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安莎莎陈述、证人耿河、韩延平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万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万金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万金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万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5日起至2009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春生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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