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侦查阶段是否能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0:21:05 192 人看过

如果没有立案,但可能危害社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认定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六)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七)有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立案侦查阶段

所谓侦查阶段,并没有规定侦查必须在多少时间内完成,只是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如果不能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侦查,那么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把人先放出来,侦查可以继续进行。

侦查羁押期限是这样规定的:

1、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7天+30天=37天

从拘留开始,37天内应该确定逮捕或者不逮捕。

2、逮捕后羁押期限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一些特别重大复杂的、集团犯罪的等等,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出现这种情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还可以延长2个月。

这样,侦查阶段最长的羁押期限为:2+2+1+2+37天=7个月零37天。最短就不好说了,有的案件案情简单证据单一,当天就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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