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卖机器不检测虽然易手仍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55:22 72 人看过

贪省事卖机器时不主动为买主检测性能,致使自己被告上法庭,并继续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担责。5月2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邹某当庭向原告刘某交付之前缺失的一台四轮定位机的电脑主机。

2010年元月初,刘某经人介绍在邹某的仓库查看了邹某一批从广州抵账过来的旧汽车配件等货物。当月19日,均不懂四轮定位机结构的刘某与邹某签订协议,约定邹某将其抵账的轮胎、四轮定位机、洗车设备等货物以76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当日提货付款。之后刘某从邹某的仓库搬货装车。在装四轮定位机时,邹某叫刘某测试一下该机器能否使用,因为要移动四轮定位机到别处测试,刘某嫌麻烦并未去检测。货物全部装上车后,刘某向邹某支付了全部货款,邹某便离开了。

半小时后,刘某将货物运到一公里外的中间人的店边再次清点货物,发现所买的四轮定位机缺少了电脑主机,即联系邹某到其仓库里寻找,可没有找到。刘某便要求邹某交付电脑主机,而邹某则称货物经过了刘某验收,且交到刘某手中有半小时,电脑主机有被刘某转移或丢失的可能,不同意刘某的要求。因协商未果,原告刘某遂诉至宜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邹某交付四轮定位机的电脑主机一台或支付相应价款26000元。

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四轮定位机交付前邹某叫刘某去测试机器而刘某未去测试,以及该机器交付到刘某有半个小时,存在被刘某丢失或转移的可能,但是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刘某作为卖方对其应尽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该买卖合同中,邹某作为卖方应履行的一项义务是其应向刘某交付能使用的四轮定位机,即其应向刘某进行四轮定位机测试展示,在证明其卖给对方的四轮定位机能够使用后再将机器交付。因为在交付前未进行四轮定位机测试,邹某便不能证明其交付给刘某的四轮定位机能够正常使用。刘某所收的四轮定位机系因缺少电脑主机而不能使用,邹某即应交付电脑主机到刘某以全面履行好合同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宜丰县法院法官组织刘某、邹某多次调解,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了由邹某到广州抵货处查找四轮子定位机的电脑主机,如找到了则邹某交付电脑主机到刘某,刘某承担2000元差旅费,如未找到则由邹某自负差旅费,并支付12000元给刘某以收回四轮定位机的协议。5月24日,邹某从广州找回了电脑主机,该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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