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讨论量刑情节之前让我们先看看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从构成要件上看是指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综上可看我们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来执行,因为其中还牵扯到很多的交通法规和具体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给了具体的参照标准。
其次,法定量刑情节相关法律条文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里不再赘述。
然而在酌定情节里主要是靠法官的自己的判断,牵扯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并且在实务过程中难以把握正确的量刑尺度,所以酌定情节值得探讨,在探讨酌定情节当中主要是交通肇事罪里酌定量刑情节的大致范围及考虑方向,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重论述有关交通肇事罪的酌定量刑情节的参考范围及内容:
第一:从犯罪手段来看,交通肇事罪所牵扯的手段问题很少,一般不存在手段残酷问题,这里就不再赘述。
第二:犯罪时空及周围环境,这个方面是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因为交通肇事罪中,环境因素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问题里面,着重要考察天气状况,地面状况等等。交通肇事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度也会随着犯罪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后果。比如说在冰天雪地上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大雾中也极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那么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犯罪人在当时的主观过失程度有多大,分析但是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程度,关键是看是否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且看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另外还要区别罪与意外事件,当然这一点的区分标准与罪于非罪的区分标准相同,在意外事件上当事人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这就要求当庭法官严格审查证据,严格分析当事人的驾驶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准确对照当时的天气状况以及路面状况,从而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严格利用间接证据来推断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有无预见等。
第三: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本文所讲的危害结果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具体规定,比如: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来结果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不同。但是本文所讲的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危害结果,并且需要在同一范围之内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财产上的损失,比如说构成造成三人重伤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但是造成的这三人重伤之后,由于及时治疗能够痊愈,或者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大,或者说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从而造成重伤可以适当酌定从轻量刑。对于量刑幅度法官自由掌握但是前提应该是酌定量刑。
第四: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因而量刑当中应该予以考虑。在交通肇事罪里态度的问题有的时候可以直接导致案件的不同定性,也就是说犯罪人的态度在交通肇事之后有所转变的那么就会直接导致罪名的更迭,比如说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是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是严重残疾,并不是以一种积极救助的态度来救助受害人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当然若是行为人在案发后没有逃跑但是没有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或者是没有积极主动的对受害人进行救治都可以成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
第五:有无前科,这里所说的有无前科要严格与累犯相区别,因为累犯属于法定情节。这里所讲的前科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平时表现以及有无被判刑劳教等情况。尤其是对于经常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可以作为从重判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第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里明确指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至于本条规定是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尚在讨论当中,本人认为这里所讲的应该是两种情节的综合体,因为在考虑量刑的时候肯定要把这个情节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但是在具体的量刑范围,是否以赔偿的额度来确定量刑尺度,或者是量刑幅度应该是多少仍然属于酌定量刑的范围。所以本文把这条规定暂且列为两种量刑情节的综合体。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当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大致就有六种即:犯罪手段,犯罪时空及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有无前科,最高院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在这六个方面里面,关键部分是犯罪时空及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问题。因为这些方面的证据审查在实务当中极容易出现混合分不清,这样不易对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比如说当时的大雾天气造成当事人没有辩清是否撞到受害人从而继续行使造成受害人无法救助而死亡。那么这就要求公检法系统的紧密配合严把证据关,必要时进行侦察实验,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观过失并判断辩护理由是否成立。那么综合本文的主题思想还是说准确审查相关证据,通过主观过失客观违法行为来把握罪与非罪,再而通过主观态度、具体环境、危害结果、相关法律规定等来准确把握酌定量刑情节既而判处公正的刑罚。
一、撞车逃逸如何处理
撞车逃逸怎么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撞车逃逸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撞车逃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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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中又有酌定量刑的情节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3当然可以首先,辩护应围绕以下几个点进行: 1、对事实:如果事实成立,对事实无异议。反之则对有异议的地方进行辩解。 2、是否未成年,如是未成年应当依照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是否有自首或立功的情节。 5、被告人有无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是否对伤者积极赔付。 7、行为没有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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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是酌定的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4。有法定的也有酌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分析适用哪个。定量刑情节是刑法规定的课处刑罚轻重的依据。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有重要的影响包括犯罪手段的轻重,犯罪的时间和空间环境.犯罪的对象如抢劫银行和抢劫过路人的行为所叛的刑罚肯定不同,造成的危害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等情节.须明白的是有酌定量刑情节的犯罪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酌情增减刑期,不能超过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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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研究结论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9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修改,规定了一般主体,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增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客观情况,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其法定刑的幅度。然而,立法忽视了交通肇事及逃逸行为的复杂情况,尤其是主体和主观罪过的复杂性,规定过于笼统,导致了理论认识上的重大分歧和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实践中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