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达华纸箱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人民币。1996年,**公司即与同省的**润发纸业有限公司开展纸品购销业务往来,期间**公司曾给付**公司部分货款,后双方产生纠纷,**公司多次向**公司催讨货款未果。1999年7月,**公司以**公司负责业务的丁某有诈骗行为为由,向上杭县公安局报案。上杭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以涉嫌诈骗立案,于7月21日对丁某进行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丁某的家人交纳13万元人民币后,上杭县公安局于一星期后对丁某决定转为取保候审。丁某不服,以上杭县公安局越权介入经济收纷案件为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丁某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上杭县公安局对丁某采取刑事拘留、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属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故此案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上杭县公安局对丁某采取刑事拘留、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刑事侦查行为。如果公安局的行为错误或违法,给丁某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刑事赔偿程序解决,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故法院应裁定驳回丁某的起诉。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上杭县公安局根据**公司报案对丁某以涉嫌诈骗立案,具备立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发生;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而并非“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就可以进行刑事立案。是否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则是刑事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的任务。本案中,**公司向上杭县公安局报案认为丁某有诈骗行为,上杭县公安局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以涉嫌诈骗立案,具备立案条件。二、上杭县公安局对丁某采取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扣押财产等刑事强制措施,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是法律明确授权的行为,并非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至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的行为,则可以推定为行政行为。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执法活动按照立案、拘留、预审的程序进行。本案中,上杭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报案报告、立案报告、刑事拘留证、对家属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等,这些均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而并非按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该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四、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执法行为时造成侵权损害的,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对该行为作出违法确认,并取得赔偿。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考虑到并非每一个予以刑事立案的案件最终都必然得出构成犯罪的结论,对于立案后,经侦查确无犯罪事实的,则规定一个刑事赔偿的救济程序。本案中丁某认为上杭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扣押财产违法,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寻求救济,获得赔偿。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上杭县公安局对丁某采取的刑事拘留、扣押财产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应为刑事侦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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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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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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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属于不作为案件吗?什么是行政不作为案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5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自己职责,但是在实践中总会出现当事人需求公安保护,而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不作为呢 所谓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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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07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 这类行政案件与一般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行政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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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行政机关应受理哪些行为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2当事人应该参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比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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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派出所不受理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3不受理,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报警。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