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42:20 320 人看过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第三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的,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信息,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设施。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预审、复审;(三)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预审、复审,取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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