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第三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的,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信息,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设施。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预审、复审;(三)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预审、复审,取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四)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办理税务登记;(六)向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各地不得索取其他市场准入许可证。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原资质标准或不参加资质审核的企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降级或撤销资质等级证书,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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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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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主要内容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4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情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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