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10:15 312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交易(含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使其利润超过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合理利润幅度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县(市)物价管理部门是我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处理;

(三)设立投诉机构,接受单位、个人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期监测和专项测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本规定所管理的价格,系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商品价格)。

第六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其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经营者通过正当的价格行为,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在合理利润幅度内获取的收入属合理收入。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基础上,参与正当的价格竞争,并向物价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价格信息。

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对列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必须按价格监审办法执行。

第八条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并向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使其商品价格水平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认定的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的,均属暴利行为:

(一)经营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一般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经营某一商品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一般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经营某一商品获取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一般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第十一条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包括相应的一般价格、一般差价率、一般利润率,由物价管理部门采用如下办法之一监测或测定后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由物价管理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授权物价行政执法部门对受理检举揭发牟取暴利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水平,按规定程序实施测定;

(二)由物价信息机构按规定程序,对部分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实施监测;

(三)委托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对本行业商品市场价格水平进行测定。

第十二条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是指在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基础上或者在一般进货价格基础上允许上浮的幅度。

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按市场价格水平允许上浮0.3-0.8倍;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按一般进货价格允许上浮0.5-1倍。

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允许上浮的具体幅度由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商品与人民群众密切的程度、以及商品单价高低等加以认定。

第十三条物价管理部门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与价格欺诈、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欺诈、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的,按牟取暴利行为处理。

第三章罚则

第十五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价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以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物价检查人员在执法中,应出示物价检查证件,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同一地区,是指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同一时间,是指各类商品时令相应的季节内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内;

(三)同一档次,是指经营场地设施、服务质量、单价高低等确定的档次、等级相同或相近;

(四)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牌号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种类。

第二十二条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统一由物价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贵阳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2日 20: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价格欺诈相关文章
  •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已被修改]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已被修改]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日期:1995-7-7执行日期:1995-7-7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本市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制造和散播虚假价格信息,
    2023-04-24
    189人看过
  • 价格欺诈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一、价格欺诈违反什么法律法规违反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消费
    2024-01-29
    279人看过
  •  违反价格欺诈规定会面临哪些罚款?
    根据消费者要求,价格欺诈罚款金额应当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应当赔偿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要求,价格欺诈罚款金额应适当增加,以弥补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若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则需赔偿500元。若法律有相关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执行。 违 反 价 格 欺 诈 规 定 需 要 承 担 哪 些 责 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价格欺诈规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首先,违反价格欺诈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违反价格欺诈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违反价格欺诈规定需要承担刑事
    2023-09-13
    138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厦府[1995]综0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市场价格水平由厦门市物价局、以及受其委托的县区物价局、各级物价检查所、价格事务所、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学会或协会、价格行业协调机构等测定。第三条测定市场价格水平(包括进货价、成本、加价率或批发价、零售价),一般应选择同一时间,同一环节,同一档次商品比较齐全,经营额较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为测定点,测定点的选择一般不少于3个。在检查处理过程中,被举报的经营者对其处罚有异议的,可在举报发生地点周围区域,按经营同种商品,同一环节,同一档次的要求,一般选择不少于2个调
    2023-06-07
    63人看过
  • 价格欺诈违反了广告法吗
    价格欺诈违反了《价格法》。《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
    2023-04-17
    114人看过
  • 哄抬价格违反消法价格法规定
    在汽车业反垄断调查的大背景下,路虎调低了其旗下6款车的价格。然而,媒体采访中发现,在部分陆虎4s店购买路虎揽胜行政版3.0和5.0等车型却需加价。有专家指出,加价售车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相关部门针对汽车行业的持续两年多的反垄断调查终于显示威慑力。从8月1日起,捷豹路虎中国对旗下6款车型下调官方售价,涉及的车型主要有路虎揽胜5.0v8和捷豹f-type敞篷版,降幅最高的为路虎揽胜5.0v8巅峰创世加长版,官方售价从359.8万元降至329.8万元,直降30万元;降幅最小的是捷豹f-type5.07v8s敞篷版,官方售价从154.8万元降至149.8万元,直降5万元。然而媒体发现,一些车主在汽车论坛上反映:虽然路虎宣布降价的车型优惠幅度高达二三十万元,但在路虎4s店购买某些型号的车时,仍然需要加价数万元才能提车。经销商通过加价销售紧俏车型。近日,媒体以消
    2023-06-07
    454人看过
  •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十政发[199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68号令《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暂行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在本市境内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场物价的宏观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市场秩序,平抑市场物价,打击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保障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2023-06-07
    380人看过
  •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6-24执行日期:1997-6-24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订: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并责令改正;2、责令向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3、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二、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处罚:1、勒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2、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1995年12月14日吉林市
    2023-06-07
    177人看过
  • 贵阳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电话是多少
    联系贵阳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可拨打110,具体内容如下:1、110是我国的公安报警电话,负责受理紧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报案,并接受群众突遇的或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等。110公安报警电话属于特殊号码,拨打和接听均不收取任何费用;2、110公安报警电话是极为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虚构警情和其他恶意骚扰行为将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接处警机制的正常运行、制约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该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报警时要按民警的提示讲清报警求助的基本情况;现场的原始状态如何;有无采取措施;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员的人数、特点、携带物品和逃跑方向等。打110还要提供报警人的所在位置、姓名和联系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
    2023-08-12
    325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规定--何为联手涨价?
    参加国家发改委关于《反价格垄断规定》内部论证会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透露——《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改委称,《反价格垄断规定》是依据《反垄断法》而制定,目的是制止和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方便面价格联盟、国内几大航空公司疑联手涨价此前难以界定的价格垄断行为将有法律约束。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布后一年,13日,国家发改委在网站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解读:或为铁矿石谈判发挥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强调,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本规定。这一条款因为力拓间谍案而被关注,《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于眼下进行的铁矿石谈判或许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被指垄断经营可反证征求意见稿对形成价格垄断协议作出了明确的8种规定,包括人们比较熟悉的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
    2023-06-07
    217人看过
  • 违反价格法
    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还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2023-06-12
    200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规定》将根除两种价格垄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又一反垄断法规细则。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两种价格垄断行为:一是价格垄断协议;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约束价格同盟将有适用法律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中美认为,所谓价格垄断协议,指的是一种价格同盟,也就是行业里的几个主要竞争者,结成一种同盟,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在价格上完全实现一致。2007年发生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就是这种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当时,由于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企业成本增加,在行业峰会上,方便面企业达成一致,全行业统一上调价格。这一价格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上出现方便面抢购现象。事后,发展改革委经过调查认定,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串通涨价属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并对其作出严肃处理。类似这样的价格垄断行为还发生在前些年的彩电骨干企业中,
    2023-06-07
    82人看过
  • 超市放错价格属于价格欺诈吗
    一、超市放错价格属于价格欺诈吗一般不构成价格欺诈。《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如果你遇到了该种行为,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反应。二、遇到价格欺诈怎么办(一)与商家协商解决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争议的时候,要积极与商家进行沟通,解决问题。在日常中会遇到,吃饭吃出苍蝇、买衣服买到长短袖等现象,此时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金或退换货物等合理要求,与商家好好过沟通。(二)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在与商家实在沟通不了的情况,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
    2023-06-07
    136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规定》中什么是价格垄断协议
    一、《反价格垄断规定》中什么是价格垄断协议《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二、价格垄断的危害1、价格垄断行为直接伤害市场价格是市场资源配
    2023-06-07
    302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欺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价格欺诈是指商家故意通过虚假宣传、不透明定价或其他欺骗手段,使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误导消费者或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虚构原价、隐藏附加费用、误导性促销等手法,目的是诱导消费者购买,使其支付高于合理水平的价格。价格... 更多>

    #价格欺诈
    相关咨询
    • 反倒是低价促销引起的价格欺诈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29
      低价促销不一定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认定,价格欺诈的行为包括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虚构原价,虚构比较价格等都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
    • 有关沈阳市价格欺诈处罚有哪些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2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价格欺诈的处罚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价格欺诈管理规定中,价格欺诈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3
      根据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价格欺诈管理规定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1
      根据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反价格垄断规定全文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